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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專欄

有設抵押權的陳年舊帳,還能討回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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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年舊帳,還能討回來嗎?

「代書,我手上有一筆很多年前借出去的錢,當時還有設定抵押權,對方一直沒還,現在還有救嗎?」

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:
「在權利上睡覺的人」,法律未必會一直等你。

👨‍⚖️【案例】

小白在民國90年間借了50萬元給小明,並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作為擔保。後來小白出國經商,多年後回台才想起這筆「陳年舊帳」。沒想到小明一聽要還錢,立刻主張:「這筆錢早就超過時效了,我可以拒絕給付!」

🤔【解析】

很多人以為,債務過了15年就完全沒救了,其實要分兩個層次來看:

1️⃣ 第一關:請求權時效,原則上是15年

依《民法》第125條,一般請求權原則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也就是說,如果債權人長期沒有主張權利,等到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,拒絕給付。但要注意,15年不是一律從「借款日」或「抵押權設定日」開始算,而是要看該筆債權的請求權什麼時候可以行使。

2️⃣ 第二關:抵押權仍有最後期限

如果這筆債權有抵押權作擔保,即使請求權時效完成,債權人仍可能依《民法》第145條第1項,就抵押物取償。不過,這個機會也不是無限期。依《民法》第880條,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,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5年間仍未實行抵押權,抵押權也會消滅

🚨【必記觀念:15 + 5,不是永遠有效】

簡單說:
一般請求權時效:15年
抵押權最後實行期限:時效完成後5年

所以,若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,已經超過20年都沒有處理,且中間沒有發生承認債務、起訴、聲請支付命令、聲請強制執行等可能影響時效的情況,那這筆債權與抵押權就可能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。
甚至,債務人或抵押人還可能反過來主張抵押權已消滅,要求塗銷抵押權登記。

💡【提醒】

法律不保護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人。

手上如果有借據、本票、抵押權設定資料,請務必確認:
✅ 債權什麼時候可以請求?
✅ 中間有沒有催告、承認、訴訟或執行?
✅ 抵押權是否還來得及實行?
✅ 是否已有被對方聲請塗銷的風險?
陳年債務不是一定沒救,但越晚處理,風險越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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